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

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8民初662号之一
原告: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
代表人:陆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田、马映杰,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钦廉林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蒋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场长。
被告: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永栋,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住所地,住所地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iv>
代表人:农绍明。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黄龙维,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iv>
负责人:农志辉,系那腊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申请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田林县绿兴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林乐屯、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民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6520元,由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民委新街小组负担。
审判长  黄志保
审判员  黄慈宁
审判员  卢绍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