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30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559号钦廉林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场长。
第三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以下简称钦廉林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