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6民终1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559号钦廉林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199424846L。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以下简称钦廉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1月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调查、质证。上诉人钦廉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