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黎明建安工程公司

青海黎某某工程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23民初92号

原告青海黎***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226681363F。

法定代表人黎某。

诉讼代理人刘某,系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黎***工程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应诉,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江永开周

审 判 员 才仁旦周

审 判 员 南  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昂增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