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黎明建安工程公司

某某诉青海某某建安工程公司欠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包工头。
被告青海**建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欠款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建安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00元,经减半后收取80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春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才仁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