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左炮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JOHNWILLIAMRANDAL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彬,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拉古丽·若曼,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一区团结北路7号240栋。
法定代表人:华衍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支付案款1027626.96元,执行费12676元,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故申请人不要求法院查封该车辆,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经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但账户已被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本院无法扣划,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线下查询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富蕴县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房产及土地,本院已于2020年3月16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及房产,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5、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财产申报表,称公司全部资产均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负债远大于资产,目前无力还款;
6、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灵燕
审 判 员 周 雨
审 判 员 雷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经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