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080号
原告: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寿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JOHNWILLIAMRANDALL,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