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4800号
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31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