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

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治县荫城镇北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21民初1374号

原告: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兴华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治县荫城镇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县荫城镇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荫城镇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平顺飞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