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41号
申请人执行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3号。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
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8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系轮后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标的4495895.8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