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被执行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0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卫国
人民陪审员 刘桂霞
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