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076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伟,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溥文,女,汉族,1996年3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