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835号
申请人: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闪镇冶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卞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盐城市盐都区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新永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伟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旭东
书 记 员 吴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