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1)豫0323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豪,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东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会云,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下属公司,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