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31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