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31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