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曲广福,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国金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韩兆华,经理。
被执行人:国金宽,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金宽一案,异议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 磊
审判员 张 伐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