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
负责人贺峰,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国金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魏茂迪,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金宽,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候福桂,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国殿华,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张敏,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国殿华之妻。
被执行人国殿振,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韩兆华,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国殿振之妻。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国金宽、候福桂、国殿华、张敏、国殿振、韩兆华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到庭,因双方当事人现已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5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