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3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国金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侯传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国金宽,经理。
被执行人国金宽,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北中华路西的厂房一宗,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物损毁、租赁、出售、设置他项权利等有碍执行的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