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负责人贺峰,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辽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国金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长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魏茂迪,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金宽,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候福桂,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国殿华,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张敏,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国殿华之妻。
被执行人国殿振,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韩兆华,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国殿振之妻。
本院(2016)鲁15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国金宽、候福桂、国殿华、张敏、国殿振、韩兆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敏名下的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敏的财付通账户存款1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