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民申3091号
再审申请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卓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宇宽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宇宽公司)、一审被告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兴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越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卓越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蓉
审判员 胡邦圣
审判员 吕巍巍
书记员 姚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