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子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0159304。
法定代表人:陈兴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执行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8)皖031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蚌埠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签署调解书之日支付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150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完毕,最后一笔1500000元汇入蚌埠市淮上区法院。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把涉案工程中3#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提交给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后才能领取。但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否认收到3#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中3#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已提交给蚌埠市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法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