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509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多银,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多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常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珍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