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可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131号一楼8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014321W。
法定代表人:王新广,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可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8元,减半收取768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传继
审判员  穆 莉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蕾
书记员夏婧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