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52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长空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共和县玉苗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