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原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与芜湖原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一初字第00673号
原告:***,男,1959年5月9日生,汉族。
被告:芜湖原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6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原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2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