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2976号
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丰翔路1675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通,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怡和雅苑C7幢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