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2976号

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丰翔路1675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通,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怡和雅苑C7幢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