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5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36941E,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1675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41299元及利息、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
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冻结扣划了4581.0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