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津执字第351-1号
申请执行人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执行费575元。由于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35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邱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