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9131号
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易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