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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25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易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金蝶
审判员曾群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