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7755号
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易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支付完毕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