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288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迎春,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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