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549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冬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琳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娴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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