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7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水务管理站,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鑫都路255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水务管理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