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7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水务管理站,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鑫都路255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水务管理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