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290号
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曹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725863。
法定代表人:王正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鸣,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朗***建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黄君山****401。
法定代表人:凌少云。
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建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向被告公司贵阳新世界项目供应混凝土,总计结算金额2864497.5元,已付金额2054612.5元,未付金额809885元,以上结算金额1-29期结算单有该司项目签字及签章,砼供货单有现场人员签收。经原告多次催促并且2016年5月18日送达催款通知,被告已签收,被告就一直未付该货款。2018年1月被告又出据承诺函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所欠货款至今未付,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原告提出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混凝土款809885元;2.支付欠货款银行同期利息:809885元的同期贷款利率(4年零5个月)809885×15.4%×4.4(年)=5487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争议由乙方(即现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将案件移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