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0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尧,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朗***建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黄君山****401。
法定代表人:凌少云。
原告***与被告朗***建造(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