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6316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
经营者:李某。
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诉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