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滩北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224民初887号
原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韩生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忠,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桂梅,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滩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回族自治县群科镇滩北村。
法定代表人:马二不都,该村支部书记。
被告:**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滩北清真寺管委会。
负责人:马二不都,该村寺管委会主任。
原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群科新区滩北村村民委员会、**县群科新区滩北清真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80.00元,减半收取计18040.00元,由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铭  德
审 判 员     张文洲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才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