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52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家具建材市场******。
经营者:杨启,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本区明发欧洲城**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平某,住所地,住所地:平凉市iv>
负责人:郑某,该寺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3,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与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于2021年3月2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撤回对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金平陶瓷经销部承担。
审 判 员 受晓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佳仪
书 记 员 张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