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1224号
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马某2,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穆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冰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琪琪
书记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