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37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碧花园13号私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97379N。
法定代表人:王发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2726X。
法定代表人:韩雪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2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3526.79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执行员 黄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