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钦。
委托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艳蕾,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集武。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324.5元,由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英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