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7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34238。
法定代表人:姚文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大道加州阳光公寓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97477Y。
法定代表人:林集武。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粤0305民初144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0744.9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0744.94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额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