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4415号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集武。
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3.72元,减半收取计3426.8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3426.86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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