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013号
申请人: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34238。
法定代表人:姚文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大道加州阳光公寓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97477Y。
法定代表人:林集武。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0744.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990744.94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0744.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