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等24人(上诉人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祖发,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晓路2003号环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11207R。
法定代表人唐湘良,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潘海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鹤,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3125R。
法定代表人刘初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迪,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5419。
法定代表人胡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等24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简称罗湖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水务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7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针对上诉人关于与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项目相同的罗湖区东门污水泵站工程项目已被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张,罗湖生态环境局经核实回应称:罗湖区东门污水泵站工程项目属于泵站加管网的项目,包括污水泵站工程和管网工程,故应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简称《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而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项目仅建高一个单独的泵站,不包括任何的管网建设工程,市水务公司已经分别依法办理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重力管和临时压力管的环评备案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2018年7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名录》,该《名录》中不包含泵站工程类别。根据《名录》第七条的规定,本名录未做规定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本案中,虽然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工程在《名录》施行前已于2017年完成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在《名录》发布施行后,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工程未列入《名录》,且不属于《名录》第七条规定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同类项目已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故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变更调整,无需重新进行环评。上诉人关于涉案宝安路泵站建设工程调整设计方案后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判决、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责令原审第三人停止涉案项目建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等24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慧婷
附表:






上诉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陈 文











汉族





1968年





广东省















安丽瑛











朝鲜族





1973年





广东省















张怡然











侗族





1987年





广东省















邹筱萍











汉族





1961年





广东省















曹海霞











汉族





1978年





北京市















王艺敏











汉族





1979年





广东省















杨 琳











汉族





1987年





广东省















方玲辉











汉族





1981年





广东省















刘文聪











汉族





1982年





广东省















杨耀玲











汉族





1976年





广东省















蔡丽玉











汉族





1973年





广东省















曹 杰











汉族





1980年





江西省















苗广雪











汉族





1984年





广东省















覃 怡











壮族





1981年





广东省















徐 为











汉族





1972年





广东省















梁耀辉











汉族





1962年





广东省















周建锋











汉族





1971年





广东省















张 宁











汉族





1977年





广东省















江惠卿











汉族





1951年





广东省















邓加杰











汉族





1992年





广东省















李冰洁











汉族





1990年





广东省















姜 彬











汉族





1988年





湖南省















张淑华











汉族





1956年





广东省















乔 木











汉族





1949年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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