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4090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址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冠敏,系原告丈夫,住址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5419。
法定代表人:胡嘉东。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志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欧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