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世纪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4140彩生活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世纪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新洲三街交汇处祥云天都世纪****401。
负责人:刘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嘉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物业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世纪分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天都世纪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彩生活物业公司、彩生活天都世纪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定案依据是**自行委托的深圳市南方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缺乏证明力,不具有可采性;**主张装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的前提是**确因装修实际支出租金,二审判决直接以鉴定报告估算的6个月认定**的租金损失,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彩生活物业公司、彩生活天都世纪分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价格鉴定报告》的采信问题。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因本案浸水造成的室内财产及装修损失作出了鉴定报告。彩生活物业公司、彩生活天都世纪分公司虽对该鉴定报告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法定不应予以采信的情况。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评估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无不当,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力较强,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租金损失的认定问题,鉴定报告中认定涉案房屋维修六个月期间,**另寻同等条件房屋居住的租金损失37519.68元并未显著超出合理范围,二审判决予以认定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世纪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淑仪
书记员 梁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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