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旌执字第260-6号
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343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至2015年11月30日未受偿本金1343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