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15号
原告深圳市好运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福保水电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好运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品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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